电网调度规程
1.3 四川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各有关单位应协作配合,加强电网调度管理、严守调度纪律、服从调度指挥,以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1.4 四川电力调度系统包括四川电网内的各级调度机构和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等。四川电网内设立三级调度机构,依次为:省电力公司调度中心,简称省调;地区级电业局(公司)调度中心(局),简称地调;县级供电局(公司)调度所,简称县调。电网调度机构是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电网管理部门的职能机构,代表本级电网管理部门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各级调度机构在调度业务上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必须服从该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1.5 本规程是四川电网调度管理的基本规程,适用于电网调度运行各相关专业的工作。四川电网内各级调度机构和发电、供电、用电等单位应根据本规程编制本单位的调度规程或现场规程、规定,所颁发的有关规程、规定等,均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
第二章 调度管辖范围及职权
省调调度管辖范围
2.1.1 500kV电网(含500kV站内无功补偿装置);
2.1.2 220kV电网(不含220kV站内主变压器);
2.1.3 电网内装机容量1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及其送出系统;
2.1.4 上级有关部门指定或委托调度的发输变电系统。
2.2 省调调度许可范围
2.2.1 运行状态变化对省调调度发电厂有影响的110kV及以下送出设备;
2.2.2 220kV主变压器中性点;
2.2.3 安全自动装置所切供电设备;
2.2.4 在不同220kV厂站间合解电磁环网(转移负荷)操作;
2.2.5 其它运行状态变化对省调调度管辖电网运行影响较大的非省调调度管辖设备或省调委托调度设备。
2.5 各发电厂、变电站的厂(站)用变由各厂(站)自行管辖。
2.6 属上级调度管辖的设备,如因调度手段受限或安全运行的需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下级调度代为调度。
第三章 调度规程 调度管理制度
第五章 设备的检修管理
5.2 设备检修原则
5.2.1 设备检修的工期与间隔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检修规程规定;
5.2.2 发输变电设备的检修安排应根据四川电网的特点,水电机组检修主要安排在枯水期进行、火电机组检修尽量安排在平水期及丰水期前后进行;
5.2.3 设备检修应做到相互配合,即发电和输变电、主机和辅机、一次和二次设备之间相互配合,避免重复停电。
5.4 设备的检修分为计划检修(包括节日检修)和非计划检修(包括临时检修和事故检修)。
计划检修是指纳入年度、季度、月度有计划进行的检修、维护、试验等;
非计划检修是指因设备缺陷、设备故障、事故后设备检查等临时或事故性的检修。
5.5 计划检修管理
5.5.8 计划检修因故不能按批准或许可的时间开工,应在设备预计停运前6小时报告省调 值班调度员。计划检修在原批准工期内不能完成者,可在工期过半前向省调申请办理一次延期手续,遇节假日应提前申请;
5.5.9 计划检修确定后,除不可抗力影响外,不予改变工期,如因电网原因引起的变动, 省调应重新安排合理的计划时间;
5.6 非计划检修规定
5.6.1 非计划检修一般应按计划检修规定办理,如急需处理,可以向调度管辖该设备的值班调度员申请,值班调度员有权批准下列非计划检修:
5.6.1.1 设备异常需紧急处理以及设备故障停运后的紧急抢修;
5.6.1.2 在当值时间内可以完工的与已批准的计划检修相配合的检修;
5.6.1.3 在当值时间内可以完工且对电网运行不会造成较大影响的检修。
5.6.2 非计划检修其运行方式超出运行规定的需经有关专业人员同意方可进行。
5.6.3 非计划检修即使在设备停运或工作已开始后,如当日内不能完工,设备运行单位也应及时向省调补办设备停电检修申请书。
5.8 凡变更原接线方式或设备,应填写《系统设备异动执行报告》,将改变前、后的接线图及变更设备资料随同“设备检修申请书”一起报送省调并经省调相关处室批复。凡异动后在复电时有核相、冲击合闸、带负荷检验和做与系统有关的试验等要求的,在申请检修的同时,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提出。
5.9 凡在省调调度管辖的设备上进行重大试验(如:大型机组甩负荷、机组失磁试验、 系统性试验、电容器投切试验、AGC试验等),设备运行单位应在试验前7日向省调提出申请和试验方案,经省调同意后方能进行。
5.10 省调调度管辖的设备上进行带电作业时,作业单位应事先向省调当值调度员提出 电话申请并向调度员明确指出:是否需要控制负荷、是否停用重合闸、事故跳闸是否可以强送电或其他要求。
省调值班调度员有权批准在当日完工的带电作业。
5.11 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故障录波器以及通信、自动化等设备的停运、试验、检修或其他改进工作应与一次设备同样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5.12 凡基建施工需要对省调调度管辖的发输变电设备停电、退出备用、降低出力或改变运行方式的应由施工单位向设备运行单位提出申请,再由设备运行单位按规定向省调提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