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电力数字同步网是为电力通信系统服务的专用数字同步网络,可提供有效、可靠的同步支持,是电力通信网不可缺少的支撑网。为了加强电力数字同步网的管理,确保全网数字同步设备的稳定运行和对各节点综合定时供给设备(以下称BITS设备)端口合理有效的使用,使其更好地为电力生产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明确了电力数字同步网运行管理的职责分工、同步设备的维护和管理、技术管理等内容。本规定适用于电力数字同步网的运行维护与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是结合电力数字同步网的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电力数字同步网的各同步节点,各级通信部门均须遵照执行。
电力数字同步网是电力通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除本规定所指内容外,其运行管理还应遵循电力通信运行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网络结构和管理职责划分
第四条 电力数字同步网是以省公司为中心,各地调为同步节点的星形网络结构,目前为电力主干光纤网及其他网络提供定时参考信号。
第五条 电力数字同步网在省公司端设置区域一级基础时钟(LPR),在11个地调设置二级时钟节点,各地均以本端GPS接收到的同步信号为主用信号,以省公司LPR通过光传输通道传送到各分公司的同步信号作为备用信号。
第六条 电力通信中心的职责是:
(一) 负责组织编制、修订电力数字同步网的运行管理规定。
(二) 负责电力数字同步网的规划设计、组织建设、技术改造归口管理。
(三) 负责全网的运行、技术归口管理。
(四) 负责电力数字同步网骨干层网络地址的统一分配。
(五) 负责电力数字同步网接入方案的制定。
(六) 负责省公司端数字同步设备的正常运行、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及保证本端设备向各分公司提供可靠的同步信号,指导各供电分公司通信部门进行数字同步设备的运行维护及故障处理
(七) 组织全网相关技术交流与培训等。
第九条 电力数字同步网节点设备实行属地负责制,设备所在各地区的运行部门负责设备的例行检查、正常维护等工作,对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并在省公司网管中心的统一指挥下,承担管辖范围内通道检测和故障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 同步设备运行管理
第十条 全省各同步设备的维护实行定期巡检制度,内容包括:
(一) 每天选取两个时间点,定时记录GPS收星情况;
(二) 每天定时(时间点可同上)查看GPS与BITS设备面板是否有告警提示。
(三) 利用网管每天定时(时间点可同上)检查参考输入信号的性能数据。
第十一条 各地区供电分公司设备在发生FUSS告警或信号不合格告警时,本端处理并及时记录,不需上报;若设备维护人员在设备发生告警时,本端无法处理,需及早上报省电力通信中心通信调度,通信调度安排技术人员指导进行操作,恢复正常后需再次报告省电力通信中心通信调度,随后详细记录操作过程。
第十二条 各地区供电分公司设备维护人员应通过普通用户登陆,不得私自更改现有网管的系统参数,不得擅自插拔卡板,更改拨钮开关设置,且应及时退出网管系统。
第十三条 各同步节点还应具备下列资料:
(一) GPS天线、避雷器接地示意图,施工图;
(二) 设备说明书及相应安装软件光盘,密钥;
(三) 工程施工及验收测试资料;
(四) 设备面板示意图;
(五) 设备维护记录;
(六) 同步信号接入设备情况记录;
技术资料应由专人妥善保管,发生变动应及时修改。
第四章 同步设备输出端口的分配和使用
第十四条 BITS设备是数字同步网的重要网元,为通信网内需要同步的设备提供同步源,各种需要同步信号的电力通信网通信设备必须受其同步。
第十五条 电力数字同步网的BITS设备应优先满足电力通信主网的使用。各地区对BITS端口的使用应严格把关,不得随意占用。各地区所需BITS设备的定时输出端口,由各地区做好规划,上报省电力通信中心,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在制定地区BITS设备输出端口分配方案时,应避免出现定时环路,包括主、备用定时信号倒换时不应构成定时环。
第十七条 各网络节点同步输入接口应接受来自本端GPS和省公司端BITS设备不同输出模块的两路定时信号,采用一主一备外定时信号方式。
第十八条 为避免因同步信号丢失而导致相关通信系统运行异常的人为障碍,各同步信号线应有易于识别的标记(在相应的设备输入侧及信号输出侧做标记,并在资料上做相应记录),不得随意插拔。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