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气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构):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3号令)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防雷安全责任制。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和防雷减灾管理机构,要加强防雷安全监督管理的配合与协调,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防雷安全措施和安全投入到位,各重点防雷单位,要确定一名安全员具体负责防雷安全工作。
二、加强对防雷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安全监管和协调指导作用,加强防雷安全监督检查,将防雷安全内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强化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有关行业和部门落实防雷安全工作责任和措施,改善本地区防雷安全状况。
三、强化防雷安全检测工作。各级气象部门所属的防雷检测机构要依法对当地防雷装置和防静电设施进行定期检测。特别要突出抓好雷雨季节前的检测。经检测合格的,由当地防雷减灾管理机构发给《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合格证》,对于检测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及时整改,消除不安全因素。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确保检测工作按期顺利进行,确保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完好。
四、加大对重要设施的防雷安全监管力度。对必须采取防雷安全措施的建筑物和设备、设施实行重点监管,凡新建建(构)筑物;石油、化工、矿产、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或储存场所;电力设施、电气装置;通信、医疗、广播电视设备设施;金融、保险、交通、教学管理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以及其他易遭受雷击的设备设施和场所,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安装防雷装置或防静电设施。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必须对新建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验收严格实行审核和监督管理,把好设计审核、施工检测和竣工验收关。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工程未经检测验收或检测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五、加强防雷减灾宣传和雷电灾情信息反馈。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充分利用每年的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在法律、法规、技术和防雷常识方面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防雷意识。要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雷电灾情的收集、鉴定、汇总和上报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及时、全面、准确地将本地区发生的雷电灾害情况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要根据《安全生产法》、《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违反防雷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拒不安装防雷装置、拒不接受审核监督、拒不接受检测的单位因雷击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厉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