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建委、气象局、防雷减灾办:
我省是雷电灾害比较频繁的省份之一。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高层建(构)筑、住宅小区、工业园区、单位弱电设备和居民家用电器迅速增加,由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也日趋增多和加重。为有效预防雷电灾害,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工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并结合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湘政办发[2000]18号《关于加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工作的通知》及中国气象局第3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项目防雷工程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加强防雷工程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防雷减灾管理机构,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人员的学习和培训,进一步提高防雷意识,加快防雷工程知识更新,加强先进防雷产品和防雷技术的采纳与运用,不断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凡不参加专门学习培训或培训效果未达到规定要求,不得从事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防雷工作。
2、加强建筑从业单位的防雷工程资质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雷电防护技术作为审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综合资质的一项重要内容。防雷工程技术人员未按规定参加防雷培训学习或培训学习达不到要求,或在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中未按规定执行而出现重大事故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其资质年检、验证时,一律视为不合格,不予确认通过。
3、加强防雷工程的设计与审核。防雷设计是避免和减少雷电灾害的重要前期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和有关行业防雷规范要求,对高层建(构)筑物、大型公共建筑物、住宅小区、工业园、厂房、重要设备和设施、易燃易爆设施(如加油站、液化气站、煤气站、油库、化工装置等)、重要物质仓库、露天货场、计算机、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及智能化系统、卫星接收系统等,均必须做出相应等级的专业防雷设计。设计中必须充分考虑建(构)筑物的地域、用途、土壤特性等条件,对防直击雷、侧击雷、感应雷、雷电波侵入和电源系统、信号系统等作出系统的防雷设计,并采取具体的防护措施。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时,应有气象、防雷减灾等职能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对高层建(构)筑物、大型公共建筑物、住宅小区、工业园、厂房、重要设备和设施、易燃易爆设施、重要物资仓库、露天货场、计算机、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及智能化系统、卫星接收系统等重大、重要防雷工程,应报上一级设计审查管理部门备案。未经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4、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防雷工程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内容;特殊情况确需修改必须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并报原防雷设计审核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中所使用的雷电防护产品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有关规定,严禁使用不合格和禁用的雷电防护产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气象局、防雷减灾办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防雷工程施工技术指导和监督,防止和纠正防雷工程施工中的不当行为。施工单位应积极主动接受指导和监督,认真听取意见,核对防雷设计图纸,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防雷工程中的不当行为。
5、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防雷工程必须通过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防雷减灾管理机构批准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检测,并由其签署检测意见,出具《防雷工程检测报告》。质监部门应将其作为防雷检测报告,严禁投入使用,备案机关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6、对已投入使用的工程,使用单位应做好防雷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重点防雷工程实行年检制,防雷减灾办要建立重点防雷工程的防雷年检档案,并组织防雷检测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要责令改正。普通防雷工程由使用单位根据需要向检测机构申请,检测机构不得推诿、拒绝。
7、各级气象管理部门和防雷减灾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当地发生的雷电灾害、事故及时进行调查,鉴定雷击灾情,认真分析雷电灾害发生的原因,提出防雷减灾措施,为今后防雷工程提供借鉴,积累经验。调查鉴定结果应通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防雷领导机构。重大雷击灾害的调查与鉴定结果应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防雷主管机构备案。
8、凡本文规定的建(构)筑物及重要设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对违规操作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对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部门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