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为适应安全生产管理形势的变化,完善和理顺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管理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修订了《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以指导和规范电力企业安全管理,进一步促进各级人员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夯实安全基础,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现予刊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以责论处的奖惩制度。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按照职责管理范围,对规划设计、招标采购、施工验收、生产运行和教育培训等各个环节的安全责任进行追究,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三条 实行奖惩制度,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以下简称直属公司)。
第二章 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国家电网公司每年对以下单位予以表彰:
(一)区域电网公司(直属)和所有省电力公司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区域电网公司。
(二)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
(三)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和网省调度部门。
(四)符合本规定附录所列条件的施工企业。
第六条 国家电网公司每年表彰的人员及名额:
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本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人员15名;区域电网公司(直属)和所有省电力公司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区域电网公司人员名额另增加5名。
第七条 国家电网公司每年对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领导班子成员根据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物质奖励。奖励办法执行《国家电网公司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安全指标的考核要求。
第八条 国家电网公司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比、表彰。
第九条 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和施工企业由本企业(单位)提出申请(见附表一~附表三),经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审查汇总(见附表四)后,报国家电网公司批准。
第十条 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以及各企业本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人员,由本单位向国家电网公司申报(见附表五、六),国家电网公司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和施工企业,申报表于次年1月15日前报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次年1月30日前将附表四~附表六报国家电网公司。
第三章 处 罚
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各有关单位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按本规定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意见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发生特大人身伤亡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五)对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六)对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性质特别严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撤职的处分。
(七)对区域电网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发生特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或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五)对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大过处分。
(六)对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损失或性质严重的,行政正职、分管副职应引咎辞职。
(七)对区域电网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在公司系统内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至开除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
(五)对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对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