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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规定

来源: 时间:2008-10-19 点击:


国家电网公司文件

国家电网生[2004]203号

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规定》的通知

公司系统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电科院、武高所,宜昌、常州、惠州超高压管理处:

为适应厂网分开、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工作,提高电网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水平,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在广泛征求公司系统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详见附件),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电网公司生产运营部反映。

附件:《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压管理规定》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电压 无功 管理 规定 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2004年4月21日印发

抄送:

附件: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

和无功电力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电压质量是电能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电力系统的无功补偿与无功平衡,是保证电压质量的基本条件,对保证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与经济运行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保证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电压质量,降低电网损耗,向用户提供电压质量合格的电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及相关技术标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各级电网企业。所属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电网有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章 电压质量标准

第四条 本规定中电压质量是指缓慢变化(电压变化率小于每秒1%时的实际电压值与系统标称电压值之差)的电压偏差值指标。

第五条 用户受电端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值

(一)35kV及以上用户供电电压正、负偏差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电压的10%。

(二)1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

(三)220V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10%。

第六条 电力网电压质量控制标准

(一)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母线电压允许偏差值

1.500(330)kV及以上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最高运行电压不得超过系统额定电压的+10%;最低运行电压不应影响电力系统同步稳定、电压稳定、厂用电的正常使用及下一级电压的调节。

2.发电厂220kV母线和500(330)kV及以上变电站的中压侧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额定电压的0%—+10%;事故运行方式时为系统额定电压的-5%—+10%。

3.发电厂和220kV变电站的110kV—35kV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额定电压的-3%—+7%;事故运行方式时为系统额定电压的±10%。

4.带地区供电负荷的变电站和发电厂(直属)的10(6)kV母线正常运行方式下的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额定电压的0%—+7%。

(二)特殊运行方式下的电压允许偏差值由调度部门确定。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各电网有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应结合电网发展和运行实际情况,不断加强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工作。在电源及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规划、设计过程中,按照《无功补偿配置技术原则》确定无功补偿装置容量和调压装置、选型及安装地点,与电力工程同步设计、建设、验收、投产。生产管理部门应做到严格验收、精心维护、提高装置可用率;电力营销部门应监督用户遵守供用电合同中关于无功补偿配置安装、投切、调整的规定,保证负荷的功率因数值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各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应遵守并网协议中有关发电机无功出力的要求。

第八条 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负责制。各电网有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主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负责此项工作,并明确电压无功专业归口管理部门。

第九条 各级归口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改善电压质量的计划及措施。

(三)参与或组织规划、设计、基建及技改等阶段中涉及电网(地区电网)无功平衡、补偿容量、设备和调压装置选型、参数、配置地点的审核、工程质量验收及试运行等工作。

(四)负责对电压质量和无功补偿装置及调压装置的运行状况进行监督、统计、分析、考核。

(五)定期召开专业工作会议,并组织相关技术培训。

(六)每年进行电压无功专业的技术和工作总结,总结报告于次年2月15日前向国家电网公司上报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电子版,2月底前以正式文件上报。

第十条 各级调度部门负责所辖电网运行中的无功电力平衡和电压质量。电网运行方式应包括无功电力平衡、电压调整等保证电压质量的内容。值班调度员在进行有功电力调度和频率调整的同时,应进行无功电力调度和电压调整。

第十一条 各级电力营销部门负责电力用户根据其负荷的无功需求设计和安装无功补偿装置,按有关规定确定无功补偿容量,保证功率因数达到规定要求。监督电力用户采取措施,防止向电网倒送无功电力。
第四章 电压无功管理

第十二条 电网企业的电压无功管理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调度命令,负责做好本地区无功补偿装置的合理配置、安全运行及调压工作,保证电网无功分层分区就地平衡和各结点的电压质量合格。

(二)对所安装的无功补偿装置,应随时保持完好状态,按期进行巡视检查。无功补偿装置应定期维护,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修复,保持电容器、并联电抗器可用率在96%以上;调相机每年因检修和故障停机时间不应超过45天。

(三)为便于无功补偿装置的运行管理,电容器组、电抗器组、调相机等无功补偿装置应配齐相应的无功功率表。运行管理部门应建立无功补偿装置管理台帐,开展无功补偿装置运行情况分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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